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281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沿河东路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159022770F。
被执行人:上饶市建设局,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014757258N。
被执行人:朱晓东,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现关押在饶州监狱。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上饶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上饶市建设局、朱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281执8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高飞
审判员 王焱平
审判员 马玉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