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25民初898号
原告: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红山子村,机构代码69924896-5。
法定代表人:边秀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志金,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汤头沟镇下京堂村70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国志,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11100115。
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隆化县春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德富
审 判 员 宫秀明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