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21民初3677号
原告:***,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系阜蒙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沈阳市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720947446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地址:辽宁省辽中县辽中镇商业街153-1号。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沈阳市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山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