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4309号
原告:河北亚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二分场邢庄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程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杨常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亚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程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亚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亚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亚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亚顺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