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程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军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骅市官庄乡王吉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5492号
原告黄骅市军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黄骅市官庄乡王吉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烨市官庄乡。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第三人河北程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杨常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黄骅市军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骅市官庄乡王吉庄村村民委员会、河北程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黄骅市军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军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军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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