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3105号
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88元,减半收取13744元,由原告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澎
书记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