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91执52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立即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建材院”字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显耀
法官助理万琴
书记员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