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23民初982号
原告: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71号2#厂房。
法定代表人:邓纪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伦忠,男,系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逸成,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大余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时代购物广场245店。
法定代表人:徐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与被告大余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桥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伦忠、郭逸成以及被告廊桥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检测费用10714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6000.18元(起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0.056,计算区间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并按该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8月23日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建设项目“大余县廊桥水城工程”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按约定单价结算。相关检测项目早在2019年3月9日前已检测完毕并出具《基桩质量检测报告》,但被告以自身停工为由拒收该检测报告,实际上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被告拖欠检测费用107146元,至今被告都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检测费用。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向被告催收,曾于2020年7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敦促被告及时支付欠款,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拖欠检测费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原告恒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基桩质量检测报告》、《基桩取芯工程量确认单》、《大余县廊桥水城工程(桥梁部分)项目基桩检测工作量统计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产生委托检测的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原告按合同完成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原告诉求的金额也是按完成工程量来计算金额,未检测的工程量没有计算金额;
3.《律师意见函》、EMS快递单复印件、原告员工梁伦忠通过微信发送律师函图片给被告执行董事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各一份,证明2020年7月11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进行欠款催收,被告拒绝签收律师函,但原告员工梁伦忠在2020年7月18日通过微信将律师函照片发给被告执行董事程某某,告知了被告欠款一事;
4.2019年1月21日《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过了被告、原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盖章确认的检测内容,第一条明确标明按总桩数百分之百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101根,证明其总量只有101根;声波透射法是按桩基数10%且不少于10根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20%;钻芯法按不少于总桩数10%且不少于10根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11根;抽检不可能百分百做到,原告是按照经过了被告确认的方案做的;
5.《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方案》复印件一份,证明这个方案是通过了原、被告双方以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还有项目所在的大余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五方进行确认的,这个方案就是我们在合同履行中的全部合同义务,我们只要履行完了方案中的全部义务,就证明我们全部履行完了义务,如果还需要增项,被告需要重新发函给我们,重新出方案。
被告廊桥置业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条款“一、检测内容、数量、费用及付款方式”中的付款方式的约定,该项目共计基桩数量为114根,有13根未进行低应变检测,根据赣建质监字[2011]16号及赣力基础[2011]第006号文件的要求,低应变检测应该100%覆盖,该检测报告不满足上述文件规定要求,检测结果不全面;此外,静荷载实验目前还没有开始,根本不满足付款条件。2.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发现,有部分基桩接桩出现质量问题,但是检测结果并未反应上述情况,导致工程遭受损失,检测结果存在不准确或造假嫌疑。3.现场检测人员出现场时并未佩戴相关标志及出示相关检测证件,被告多次现场提出质疑,但原告并未作出有效回应。4.被告对于原告所提出的检测费用107146元一无所知,其工作量的组成、价格等并未与被告进行过沟通,也未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被告廊桥置业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9年8月30日拍摄的质量问题照片3张,证明原告没有检测出质量问题;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赣建质监字[2011]16号文件《关于转发的通知》及赣力基础[2011]第006号文件《关于规范江西省建筑基桩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的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桩基低应变检测101根,我方总的桩基是114根,原告检测没有全部覆盖,根据江西省检测规定需要全部检测完,但原告检测没有完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类别第四项中约定的单桩承载力竖向抗压静载实验,原告实际未进行荷载检测。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3日,被告廊桥置业公司因需对其建设的大余县廊桥水城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其作为甲方,原告恒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为:“……一、检测内容、数量、费用及付款方式1、检测人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且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范、标准的要求。
序号
检测类别
单价(元)
数量
小计(元)
备注
1
低应变反射波法桩身完整性检测
700
28根
16800
(1600)
2
低应变反射波法桩身完整性检测
450
71根
28400
(1200)
3
钻芯法桩身完整性检测
200
米
——
——
4
单桩承载力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30
吨
——
——
5
钢绞线
600
组
——
——
费用合计
——
——
备注:(1)具体检测内容、方法及数量详见检测方案;
(2)静载吨位=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9.8kN/t×1.2系数;
(3)对涉及政策调整、复(重)检或委托检测内容以外的项目则另行收费;
(4)实际检测费用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按约定单价结算。
(5)以上报价含税。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下荷载箱前付静载检测费用的40%,工程全部检测完工,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检测费余款。二、甲方职责1、提供本工程地质报告、桩基设计说明、桩位平面图及施工记录等检测相关资料;……6、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检测费用;……三、乙方职责1、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工程参建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2、做到检测工作规范化,实事求是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五、竣工结算工程量实做实收,按约定单价进行结算,单价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若乙方投标报价中无相同或类似的检测内容单价,由乙方提出,甲方审核认定后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七、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由此产生的额外进出场费用另行收取;2、由于乙方的检测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其返工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检测内容委托乙方检测,应赔偿乙方合同总价款的20%;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乙方有权扣发其检测报告,且暂停下一步检测,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五、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约定……”。《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方案》如下:
报告编号
JC0520180175
流水号
JC0520180175
工程名称
大余县廊桥水城廊桥工程(桥梁部分)项目
工程地点
大余县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
建筑安全等级
/
基础形式
桩基础
层数
/
持力层
中风化花岗岩
总桩数
99
桩径
1200mm/1600mm
桩长
约15m
承载力特征值
/
静载试桩数量
0
试桩说明
无
工程桩基检测方案
承载力检测
检测方法
数量
堆载/自平衡
完整性检测
检测方法
数量
工程桩基检测方案
承载力检测
完整性检测
钻芯检测
10
声波透射检测(剖面)
99
检测部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检测单位根据规范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检测内容
主要检测设备
规格
数量
标识编号
校验时间
钻芯检测
钻机
HT-150E型
1
ST-167
2014-03-18
声波透射检测(剖面)
声波检测仪
RSM-SY6
1
20145100258
2017-11-22
检测人员姓名
上岗证号
检测人员姓名
上岗证号
叶永青
JXJC367364
钟富龙
JXJC367367
高龙飞
JXJC367365
柳明财
JXJC367366
张林清
JXJC367360
王飞
JXJC363618
检测内容
现场有效时长
起止时间
桩基检测>钻芯检测
20
2018-11-15——2019-01-31
桩基检测>声波透射检测(剖面)
30
2018-11-15——2019-01-31
由于案涉项目受到现场场地限制(主河道)、无设计承载力检测要求等综合因素影响,无法进行静载检测,且部分声测管受到现场施工及河水淤泥堵塞等情况,被告廊桥置业公司、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大余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五家单位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廊桥水城项目指挥部开会并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内容为:“大余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大余县廊桥水城廊桥工程(桥梁部分)项目,基础形式为桩基础,采用机械旋挖灌注桩,总桩数为101根,设计桩径为1.2m、1.6m,设计桩长约15米,设计硁强度等级为C35,持力层为中风化花岗岩,由于该项目受到现场场地限制(主河道)、无设计承载力检测要求等综合因素影响,无法进行静载检测,且部分声测管受到现场施工及河水淤泥堵塞等情况,根据JGJ106-2014及赣力基础(2011)第006号文等相关规范文件,经各参建单位一致同意,大余县廊桥水城廊桥工程(桥梁部分)项目工程桩基检测项目,采用桩基检测方法及数量如下:一、低应变发:按总桩数100%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101根;二、声波透射法:按总桩数10%且不少于10根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20根;三、钻芯法:按不少于总桩数10%且不少于10根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11根。(具体桩位根据现场确定)四、桥梁部分完成后做静载检测。”
之后,原告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进行检测。原告采用钻芯法抽检了11根桩进行检测,并制作《基桩取芯工程量确认单》,确认所取桩的总深度为465.53米,被告廊桥置业公司的冷某在该确认单上的“建设方”处签字,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赵某在“见证人”处签字,并加盖“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大余廊桥水城项目监理部”的印章。原告经核算并制作《大余县廊桥水城工程(桥梁部分)项目基桩检测工作量统计表》,确认被告应支付的检测费用为107146元,但被告并未在该统计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该统计表载明的具体工作量如下:
单位工程名称
检测项目
取芯/静载桩号
数量
单价
总计
水城廊桥
低应变(根)
101
40
4040.00
取芯(米)
465.53
200
93106.00
声测(根)
桩径1.2m
16
450
7200.00
声测(根)
桩径1.6m
4
700
2800.00
合计
107146.00
2019年7月18日,原告作出《基桩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1、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检测法结果:所检测的101根桩中,其中Ⅰ类桩96根,Ⅱ类桩5根,桩身完整性质量均满足设计要求。2、声波透射法检测根据实测波形分析,所检测的20根桩,桩身均完整。3、钻芯法检测钻芯法所检测的11根工程桩,各根桩身混凝土芯样均连续、完整,表面光滑,胶结好,骨料分布均匀,呈长柱状,断口吻合;各桩混凝土抗压强度均满足设计要求;桩底沉渣厚度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均满足设计要求。”之后,被告未支付检测费。原告向被告催收检测费时,携带该检测报告至被告处,但被告以检测有问题、检测未履行完毕为由而拒收。
2020年7月8日,因被告未支付检测费,原告委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向被告的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时代购物广场245店”邮寄《律师意见函》,内容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违反与恒源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检测费事宜,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特向贵公司提出法律意见如下:据恒源检测所述:2018年8月23日,恒源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合同约定,贵公司委托恒源公司对贵公司建设的大余县廊桥水城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对检测内容的单价、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下荷载箱前付静载检测费用的40%,工程全部检测完工,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后15工作日内结清检测费余款,如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恒源公司有权扣发其检测报告,且暂停下一步检测,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恒源公司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取样过程由贵公司代表及监理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并于2019年7月18日正式出具了《桩基质量检测报告》。按约定贵公司应于2019年8月2日之前结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共计107146元。恒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书面催告贵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但截止至今,恒源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律师意见:贵公司与恒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恒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已完成了合同约定内容,贵公司负有向恒源公司支付检测费的合同义务,现贵公司逾期支付检测费用,按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故受托发送此函,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5工作日内将上述107146元检测费按合同约定转入恒源公司指定账户。逾期支付的,我们将依法接受恒源公司的委托诉至人民法院并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以上律师意见,望慎重考虑,特此函告!”但该快递于2020年7月9日因拒收而被退回。2020年7月18日,原告的业务经理梁伦忠向被告的股东程某某通过微信发送《律师意见函》的照片,程某某回复:“具体你和徐总对接一下好吧!我建议你们慎重考虑一下再下诉讼决定,毕竟和你们的深入合作并没有结束!”因原告多次催收检测费未果,故而成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公司与被告廊桥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因2019年1月21日的《会议纪要》确认大余县廊桥水城廊桥工程(桥梁部分)项目工程桩基检测项目采用低应变法抽检101根,采用声波透射法抽检20根,采用钻芯法抽检11根,桥梁部分完成后做静载检测,而此次会议系包括被告在内的五家参建单位人员参与的,应视为该《会议纪要》改变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及《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方案》的内容,约定了新的检测方法及数量,现原告已按照《会议纪要》确认的检测方法及数量完成了案涉工程的质量检测,并出具了《基桩质量检测报告》,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检测费。
关于检测单价及费用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一、检测内容、数量、费用及付款方式”中的表格“备注”处载明“实际检测费用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按约定单价结算”,同时,该表格载明检测类别为低应变反射波法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桩径1600mm的单价为700元,数量为28根,总计16800元,桩径1200mm的单价为450元,数量为71根,总计28400元;但根据该表格载明的“总计”与“数量”得出桩径1600mm的单价应为16800元÷28=600元,桩径1200mm的单价应为28400元÷71=400元,故对于原告主张桩径1600mm的单价为700元、桩径1200mm的单价为450元,本院不予支持,桩径1600mm的单价应为600元、桩径1200mm的单价应为400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约定钻芯法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单价为每米200元,根据《会议纪要》《基桩质量检测报告》《基桩取芯工程量确认单》的内容可知,原告采用低应变法抽检101根,未约定检测单价;采用声波透射法抽检20根,其中,抽检4根桩径1600mm,每根单价600元,抽检16根桩径1200mm,每根单价400元;采用钻芯法抽检11根,合计465.53米,每米单价200元。故采用声波透射法的检测费用为4×600元+16×400元=8800元;采用钻芯法的检测费用为465.53×200元=93106元;因原、被告并未约定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检测单价,检测后也并未就低应变法检测的检测单价进行协商,故对此部分的检测费用应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检测费用合计101906元。
关于被告提供拍摄的照片3张辩称原告的检测存在检测结果不准确或有造假嫌疑的问题。因原告系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其检测均系依规进行的科学检测,被告提供的3张照片并不能证明桩基有问题而原告未能检测出,故对被告这一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同时主张被告从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支付逾期利息。虽然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因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虽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检测费,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基桩质量检测报告》,但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8日邮寄给被告的《律师意见函》上载明要求被告在接到意见函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检测费,应视为原告对结清检测费的时间的变更,即逾期付款损失应从五个工作日后开始计算;因被告于2020年7月9日拒收该意见函的快递,故应从2020年7月10日开始计算五个工作日,即至2020年7月16日止;因此,被告应从2020年7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告逾期支付检测费用所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余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101906元;
二、被告大余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7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检测费用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驳回原告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原告江西建材院恒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255元,由被告大余廊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阳裕光
人民陪审员 王晓玲
人民陪审员 刘梅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