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52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恒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71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402981N。
法定代表人:邓纪水。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生,住赣州市寻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逸成,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赣0791民初452号之一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对申请人江西恒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潭口支行(账号:36×××03_1)、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赣县支行(账号:63×××15)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提出置换冻结银行账户,请求冻结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分行赣江源支行(账户:15×××71)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后,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潭口支行(开户账号:36×××03_1)、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赣县支行(开户账号:63×××15)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江西恒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潭口支行(开户账号:36×××03_1)1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恒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赣县支行(开户账号:63×××15)1100000元的冻结;
三、冻结申请人江西恒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分行赣江源支行(账户:15×××71)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小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钟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