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5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生,住赣州市寻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逸成,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恒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6402981N。
法定代表人:邓纪水。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恒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恒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11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433530181820210000014)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恒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110万元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小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钟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