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426民初2622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
被告赤峰万联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志会,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万联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