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执2962号
申请执行人郫县云城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郫县犀浦镇福隆市场华隆街。
经营者:陈秀云,女,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执行人四***环景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
郫县云城石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四***环景营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477元。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环景营造有限公司法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四***环景营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