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执3765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天润园艺场。
经营者李飞
被执行人四***环景营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5038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雅安市名山区天润园艺场申请执行四***环景营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货款323434.67元及案件受理费1878元、迟延履行金。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天润园艺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50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万品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