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612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胤征,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丹丹,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环景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北街85号大世界商务公寓5F-R。
法定代表人:XX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环景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环景营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环景营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 判 长 林 旭
人民陪审员 李厚超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