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

成都博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0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240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博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竹北街85号大世界商务公寓5F-R。
法定代表人:**。
成都博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8146.55元。已执行到位181413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141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法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在诉讼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川0107民初1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01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9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俊杰环景营造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01账户内的存款181413元扣划至本院,2018年9月29日,依法将上述款项扣除部分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成都博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