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民申1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尧山桂林市林科所院旁。
法定代理人:赵西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一挺,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机场南路金水湾自由自宅1501号。
负责人:毛立良,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0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忠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仕长,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经理,住广东省鹤山市。再审申请人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仕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宝林
审 判 员  李 莉
代理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