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305执62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赵西蒙,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忠春,董事长。
本院受理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桂民再1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再190号民事判决执结。
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维光
审判员 莫达志
审判员 杭德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