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东郊尧山林科所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99964590。
法定代表人:赵西蒙,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63065996J。
法定代表人:郝惠平,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5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305执1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捷
审 判 员 汪建林
审 判 员 周穆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涛
书 记 员 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