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东郊尧山林科所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99964590。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四号卧龙苑2栋,3栋1-4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31813。
法定代表人易受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楼715-7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31813。
负责人龙小芳,项目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的(2021)桂0311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48591元及受理费、保全费。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费1848591元及诉讼费15719元,共计1864310元,上述款项二被执行人自愿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付,则由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查封房产;二、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311执399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志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