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执恢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东郊尧***所院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龙珠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易受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715-719室。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以上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职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11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48591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571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就全部债权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3日10时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市雁山区××镇××路××号××栋××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市不动产权第0××5号]、1栋2-38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市不动产权第0××5号]、1栋2-39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8)**市不动产权第0××4号],以上三间商铺的起拍总价为1555000元;本院于2022年10月30日10时进行第二次拍卖,以上三间商铺的起拍总价为1244000元,但一拍、二拍均流拍。2022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第二次流拍总价1244000元接受以物抵债,并将上述三间商铺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市四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代交的税费本院将在以物抵债金额中予以扣除。 本院亦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雁山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工商股权、房产、国土、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在另案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方式结案,但保留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所有权利,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行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311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