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29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全南县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城厢镇老车站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第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全。
被执行人:王晓全,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曾良峰,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全南县。
被执行人:陈丽,女,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全南县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南县人民法院(2020)赣0729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王晓全、***、曾良峰、陈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全南县不动产登记局、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南县办事处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王晓全、***、曾良峰、陈丽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6861万元,未执行17.6861万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王晓全、***、曾良峰、陈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士俊
审判员 刘裕峰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