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晨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赣东北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鄱阳县互杭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81民初1293号
原告江西赣东北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庆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云飞,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廖振廷,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鄱阳县互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潘来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赣东北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鄱阳县互杭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送达诉讼文书过程中查明,原告起诉状列写的被告鄱阳县互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无该公司,经告知补正后,原告在限定期限内仍未提供被告鄱阳县互杭科技有限公司的明确住所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地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赣东北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