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81民初3629号
原告黄拥育,
被告湖北博鑫创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拥育与被告湖北博鑫创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拥育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博鑫创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拥育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拥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758元,财产保全费1324元,合计款3082元,由原告黄拥育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