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

***诉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0009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作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424800.6元、违约金60000元及后期租金22071.9元,以上共计506872.5元及后续违约金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54736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