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江西康华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3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康华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4)玉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康华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令,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2018年1月29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0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1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1123执1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余晗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