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虹路西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3392465-7。
被执行人:江西康华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岩瑞镇五里洋村,组织机构代码X1297171X。
申请执行人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康华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玉虹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西康华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西康华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112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永富
审判员 余 晗
审判员 徐继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