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09执114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聚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17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聚丰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5477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在浙江江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因该公司在结算中,故暂未扣划。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书记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