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02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双龙路2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195638754。
法定代表人:戴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富润路741号1幢-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7164518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嘉兴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中路1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0945180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007539.35元。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五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询五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本院已经累计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7个,合计冻结存款不足1000元;五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号为浙F×××××号小型客车,去向不明,且车龄已逾十年,已无处置价值;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兴恒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经人去楼空,租赁的办公场所已由房东收回、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至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调查了解,三自然人被执行人已不在登记的居住地,去向不明;本案在审理阶段保全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尾款,因另判决实际施工人***对该工程尾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普通债权无款分配;本案执行标的暂无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向五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五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于2018年7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不同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冯烨
执行员朱玮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