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建材陶瓷市场东元装饰材料商行、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02执1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建材陶瓷市场东元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明潭路以东、二号路以北、月溪路以南建材陶瓷市场装饰材料区D5幢125-130号。
经营者:**,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富润路741号1幢-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7164518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嘉兴建材陶瓷市场东元装饰材料商行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33875元。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地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现场已经人去楼空,租赁的办公场所已由房东收回、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尾款,因另判决实际施工人***对该工程尾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普通债权无款分配;本案执行标的暂无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于2018年7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不同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冯烨
执行员朱玮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