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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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2017)浙0411
执2154号之一2017年12月25日封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11执2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466356E。
法定代表人:景文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晓红,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7164518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68311730A。
法定代表人:朱水法。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1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律师费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2220元、执行费228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411执2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