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嘉兴骏马运输有限公司、浙江卓锐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南执民字第6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2285号中环广场(东区)C座1-6层。
负责人:***。
被执行人嘉兴骏马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卓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南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嘉兴骏马运输有限公司、浙江卓锐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恒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宏保银行存款人民币20859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