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2441号
原告: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大田村7号。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奥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凤溪大道中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奥利建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