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390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县城东新农村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621民初4390号
原告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公司)与被告海安县城东新农村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男,被告新农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应茂、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公司承接被告新农村公司发包的仲贞子艺术馆屋顶、墙面维修工程,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龙游公司已经按照约定于2018年8月15日完成了竣工验收。经鉴定案涉工程价款为671304.05元,被告新农村公司应当支付相关的工程价款。 根据法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原告龙游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9日,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发海开委(2017)第114号交办事项通知单,交办意见为根据县委宣传部、文广新局、教育局关于修缮仲贞子艺术馆的要求,请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仲贞子艺术馆屋顶、墙面维修出新工程。 2017年11月25日,龙游公司针对仲贞子艺术馆外墙、屋面防水、阳光房漏水等问题出具《城东镇西场中学仲贞子艺术馆维修方案》。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备注“同意按该方案实施,请领导审批”。新农村公司同意该维修方案。 2017年12月5日,龙游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同时维修方案也发生部分变化。龙游公司与新农村公司形成工程量签证单以及相关补充维修方案。 2017年12月15日,龙游公司出具《西场中学仲贞子艺术馆二层屋面钢化玻璃防护及脚手架搭设维修补充方案》。新农村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批复“拟同意此方案,具体价款以现场测绘工程量,参照中标下浮率计算”。 2018年3月20日,龙游公司出具两份《西场中学仲贞子艺术馆屋面维修补充方案》,其中一份新农村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批复请工程部抓好落实。另一份新农村公司于2018年4月8日批复相关取费以审计按合同和有关规范确认为准。 2018年6月20日,龙游公司出具《西场中学仲贞子艺术馆二层钢化玻璃、外墙空调、阳台与玻璃幕墙伸缩缝、陈旧性裂缝玻璃的维修方案》。广和公司备注“该维修做法可行,请领导批示”。 2018年8月15日,龙游公司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龙游公司、广和公司、新农村公司形成竣工验收证书。 2018年8月22日,海安市华军测量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西场中学仲贞子艺术馆维修工程量报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龙游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建达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对龙游公司所施工的仲贞子艺术馆屋顶、墙面维修等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建达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本工程应结算金额为671304.05元。龙游公司、新农村公司对该鉴定报告均无异议。 另查明:龙游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以上事实,有龙游公司提交的交办事项通知单、维修方案、维修补充方案、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量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被告海安县城东新农村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1304.05元及利息(以671304.05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7日起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1元,由被告海安县城东新农村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16-02532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鉴定费7770元,由被告海安县城东新农村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7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6,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长  杨云霞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张爱平
法官 助理  孙江**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