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63号之三
原告: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西侧广源世纪商业中心1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智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松山,江苏同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南路8号如园商务大厦A座十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文
人民陪审员 张 生
人民陪审员 程晓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