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63号之一
申请人: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西侧广源世纪商业中心1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智洪。
被申请人: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南路8号如园商务大厦A座十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军。
申请人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78030.48元的财产。2022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22)苏0682民初16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78030.4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1×××88的银行账户已被本案足额冻结978030.48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1×××88的银行账户已被本案足额冻结978030.48元,被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存款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1×××88的银行存款978030.48元以外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