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0639号
原告: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西侧广源世纪商业中心1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智洪。
被告: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南路8号如园商务大厦A座十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军。
原告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龙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因原告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震宁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