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424民初1998号
原告:***,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被告: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被告:马某2,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陈某某,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与被告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某2、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