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3财保204号
申请人:***食品(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5T9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777号3幢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9439019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食品(浙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食品(浙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财产10261336.2元。***食品(浙江)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10261336.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食品(浙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261336.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食品(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