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民终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衢州衢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衢州衢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衢州衢丰电器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13日、2018年3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衢州衢丰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衢州衢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上诉部分21215元,减半收取10607.5元,上诉人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衢州衢丰电器有限公司上诉部分25808元,减半收取12904元,由上诉人衢州衢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