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292号
原告:四川省金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8楼B2。
法定代表人:冯卫,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喜,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凉山州宏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城片区航天大道一段鑫合阳光综合楼1单元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太美。
原告四川省金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凉山州宏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四川省金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金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怡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