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民初1057号
原告:***,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理,系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系四川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金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8楼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33762。
法定代表人:冯卫,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卫生院,住所地资阳市******商贸街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822451406720D。
法定代表人:杨绪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义,系***童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吴东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
第三人:杨萍,女,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金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卫生院、第三人吴东华、杨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爱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