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8196号
原告:邱某,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某路某号某大厦某楼B2。
被告:师某,女,195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邱某诉被告***、***、***、四川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邱某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