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929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震业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1929号
原告: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永宏,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震业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宇峰,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震业机电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江平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丁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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