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震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89447号之一
原告上海震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宇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楠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保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震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震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震业机电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任国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