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89447号之二
原告上海震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宇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楠楠,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保平。
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894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原告上海震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胜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947,278.13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任国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