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1执74号
镇江海阔船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兴亿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镇江海阔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兴亿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兴亿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该裁决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海阔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江苏兴亿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镇江海阔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95000元;二、被执行人江苏兴亿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镇江海阔船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111.13元;三、被执行人江苏兴亿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镇江海阔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裁决费56000元。上述三项合计462111.33元。2020年5月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兴亿装备技术有限公司468942.8元,向申请执行人镇江海阔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发还执行款462111.13元,收取执行费6831.67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