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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镇江亿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2456号之二
原告镇江亿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亿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原告镇江亿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志敏
书记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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