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02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潜山国家森林公园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森林公园指挥部)
指挥长:***,咸宁市政府副市长。
被执行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202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同年4月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桐庐竹楠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上存款及其应得收入330468.3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