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宁东方外国语学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潜山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宁东方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江工业园青龙路北。
法定代表人阮乾坤,该学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8431422.59元(含案件受理费35046元、执行费690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