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执他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合同纠纷一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民初2869号民事调解书由嘉鱼县人民法院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嘉鱼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